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放宽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新设机构设定了非常低的注册资本。其中,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银监会主要是考虑到偏远落后的地区,比如在行政村想设立一个信用合作组织本来就没有钱,再要求更高的注册资本是不现实的。”但臧景范同时表示,当农村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发展很快的时候,比如资产扩张很快,注册资本也要随之调高。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说:“调低注册资本首先是为了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从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另外,较低的注册资本可以使更多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促进优胜劣汰,从而有助于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
6省(区)首批试点
不过,“低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也相应放松了。“影响(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审慎性监管指标我们是绝不放宽的。”臧景范肯定地说。
《意见》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监管的要求。
臧景范透露,银监会将采取递进式的监管措施,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到8%之间、资本充足率为4%、资本充足率为2%的四种情况,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2007年开始实行监管问责制,作为监管机构,我们的责任也在加强。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还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外部监管的实施,再就是机构内部的自控,我想这类机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正常运转的。”臧景范表示。
据了解,银监会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与《意见》相配套的《关于调整放开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管理办法》。《意见》将先行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首批试点。臧景范透露,最迟明年一季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资产超50亿的达标行可设专营贷款子公司
为了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困难,银监会日前表示,“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
银监会昨天出台的《意见》中同时强调,对于上述分支机构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
“出台此政策是为了把贷款决定权下放,并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从而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充分的金融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他认为,这些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将和出资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即使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是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出资行可以选择继续注入资本金或者让其依法破产。
同时,《意见》还适当调整了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主要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且资金来源合法等。”
《意见》还要求,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一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新闻链接:政策调整六大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
(六)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据新华社电)(上海证券报 苗燕 但有为 2006-12-23)
《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新设机构设定了非常低的注册资本。其中,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银监会主要是考虑到偏远落后的地区,比如在行政村想设立一个信用合作组织本来就没有钱,再要求更高的注册资本是不现实的。”但臧景范同时表示,当农村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发展很快的时候,比如资产扩张很快,注册资本也要随之调高。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说:“调低注册资本首先是为了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从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另外,较低的注册资本可以使更多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促进优胜劣汰,从而有助于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
6省(区)首批试点
不过,“低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也相应放松了。“影响(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审慎性监管指标我们是绝不放宽的。”臧景范肯定地说。
《意见》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监管的要求。
臧景范透露,银监会将采取递进式的监管措施,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到8%之间、资本充足率为4%、资本充足率为2%的四种情况,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2007年开始实行监管问责制,作为监管机构,我们的责任也在加强。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还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外部监管的实施,再就是机构内部的自控,我想这类机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正常运转的。”臧景范表示。
据了解,银监会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与《意见》相配套的《关于调整放开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管理办法》。《意见》将先行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首批试点。臧景范透露,最迟明年一季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资产超50亿的达标行可设专营贷款子公司
为了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困难,银监会日前表示,“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
银监会昨天出台的《意见》中同时强调,对于上述分支机构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
“出台此政策是为了把贷款决定权下放,并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主体,从而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充分的金融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他认为,这些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将和出资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即使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是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出资行可以选择继续注入资本金或者让其依法破产。
同时,《意见》还适当调整了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主要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且资金来源合法等。”
《意见》还要求,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一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新闻链接:政策调整六大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
(六)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据新华社电)(上海证券报 苗燕 但有为 2006-12-23)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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