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46)
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实际结算
收款人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相关链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背书
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
(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提示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③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退款或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3)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汇票不能用于个人款项结算
B.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D.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2)选项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选项D:银行汇票按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例题2·判断题】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关于银行汇票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出票金额低于实际结算金额,银行应按出票金额办理结算
B.如果出票金额高于实际结算金额,银行应按出票金额办理结算
C.如果出票金额低于实际结算金额,银行应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D.如果出票金额高于实际结算金额,银行应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答案】D
【解析】(1)选项AC: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选项BD: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银行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商业汇票(★★★)
(一)基本问题
1.概念与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电子商业汇票也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7初级职称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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