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成本有望下降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的两大功能。新常态下,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对此,包括从事商品期货的企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响热烈,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适应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是期货市场配套政策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24号准则”)于2006年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脱节,往往难以采用,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
“24号准则规范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但只列举了简单的而且是完全保值的情形,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未予以强调。套期保值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套期一定能保值,如果方向做反,还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某大型国企财务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有部分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性,使得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
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对套期会计做了较大改进。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改进工作的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暂行规定》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增加“再平衡机制”
市场永远风起云涌,变化莫测。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在数量上的比率(即“套期比率”)不再受企业控制时,如若听之任之,将产生不必要的套期无效成分。
“一般情况下,期货市场价格变动方向与现货市场相同,这是期货市场可套期保值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分几种情况,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会使期货和现货的盈亏方向相反,在现货盈利情况下抵消了部分盈利,但在现货亏损情况下也会抵消部分亏损。”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研究员魏晋昆分析。
因此,企业有必要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在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通过改变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数量重新达到风险平衡,并将上述重新平衡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在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中。
这种“再平衡机制”将企业风险管理的改变更忠实地反映到财报中。
“但套期关系未发生趋势性改变时,人为调整套期比率不能减少未来的套期无效因素,无需再平衡。因此,判断套期比率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都要进行审慎的分析。”魏晋昆提醒。
在企业越来越多地应用套期保值工具的同时,深入剖析套期保值业务的表现形式有利于企业准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早防范风险,真正发挥套期保值工具的作用。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这样的安排除了保持国际趋同的考虑外,还考虑到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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