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在即,对通信业的影响有五方面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宏观层面看,“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消除重复征税。但是对于不同行业来说,在不同时期“营改增”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就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采用不同税率的影响。“营改增”试点是在原增值税17%及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11%、6%两档税率。在营业税下,通信业的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如果通信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增幅较大,受抵扣项目的限制,通信行业的总体税负都有所增加;如果通信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增幅较小,同时如果可以抵扣的项目得到充分抵扣,则总体税负会有所下降。当然,受企业规模及其他因素影响,“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会有所不同——如果企业规模较大,承受能力较强,则影响较小;如果企业规模小,承受能力差,则影响较大。
二是对固定资产抵扣的影响。随着3G(第三代移动通信及其技术的简称)的逐渐普及,4G(第四代移动通信及其技术的简称)布局的到来,近几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投入了大量的资产进行网络升级。据悉,中国移动将投资70亿美元建设4G网络,中国联通投资费用为每年维持50亿元~100亿元的建设规模。根据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只要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政策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就可以凭有效凭证抵扣。如果在“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有大规模的资产投入,将会出现大量的进项税抵扣,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如果“营改增”试点之前,企业大规模的投资结束,进入收益阶段,则企业将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并且存量固定资产在改革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处置时需要按相应税率征税,企业税负就会增长较多。
三是对成本结构的影响。通信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由于前期投资量大,固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是折旧摊销费用,由于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人工成本中除企业正式员工工资外,还含有部分外包人员的工资。由于劳务外包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人工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低,会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税负加重。
四是对运营模式的影响。为了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各运营商推出不同套餐销售计划,如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入网送话费等业务。目前在会计处理上,话费与手机销售收入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分摊,分别确认通信服务收入和终端销售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目前营业税规定,上述捆绑业务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均按邮电通信业3%缴纳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上述捆绑销售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营改增”后,手机销售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7%;话费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1%或6%。由于税率不同,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运营模式中,运营商向供应商购买手机时很多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若还延续目前的运营模式,运营商将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企业税负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当然,部分省级国税机关,如四川省国税局、贵州省国税局和河北省国税局,也发布比较宽松的文件,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和购物积分等式组合销售货物不视同销售,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因此,能否争取到捆绑销售业务不视同销售的政策对通信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企业可能将面临改变目前的销售模式的重大变革。
五是对税务管理的影响。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规定不同,增值税在政策规定、税款计算和发票管理方面都复杂得多。近年来,增值税法规文件的更新变化较多,企业要在这么多变化当中保证合规性,有不少困难。同时,申报缴纳营业税比较简单,但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附表加起来,完成申报任务要填300多个空格,很难做到一点错误也不出。这也就对企业的会计、财务系统和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目前邮电通信业何时试点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对其影响的方方面面,用足用好新政策,尽可能降低“营改增”对自身的不利影响。
(消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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