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评论:万福生科模式打假不能治本
证监会对万福生造假事件开出的处罚创下诸多先例,这是一个进步一个好事。不过,如果以运动模式打假,不去真正做发审制度的创新与变革,那么短期内可以开出一批罚单拿下一批人赢得一片欢呼声,但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证监会”这条IPO链条上,企业造假上市的违法成本还是低、潜在收益巨大,造假动力依然充足;证监会掌握发审大权但客观上不能通过审核的方式杜绝造假,权责不对等;面对汹汹舆情,在这条IPO链条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中介机构将背负起主要责任,行业生态恶化。
一、对造假主体企业的处罚是否偏轻?
对万福生科处罚及其大股东的罚款仅为30万元。万福生科动用300个账户系统性造假,主要利润来自虚构,这已经不是粉饰业绩的问题了。作为造假主体,万福生科上市后市值高达一二十亿。最终仅罚款30万元,风险明显大大低于收益,这是A股造假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只要一上市即使曝光了就能赚几个亿,那造假上市者还是会前仆后继。
更令人费解的现象是,有人已经表态说万福生科不会直接退市。为什么这么明显系统造假上市的公司还不能直接退市?A股市场IPO造假屡禁不绝的根源在于,只要上市了企业就不会退市,壳资源是有价的,即使造假曝光,最多去坐牢,公司的壳还可以重组卖钱赚几个亿,所以都在冲刺IPO,上市了就万事大吉。壳资源的存在,是A股一切造假现象的最终源头。
正因为此,在创业板的新规矩是直接退市,不搞借壳重组。但是,万福生科的真实盈利差,又不会退市,怎么办?另一家造假上市的企业绿大地已经通过重组“重生”,且看万福生科会不会重组。如果还是能够借壳重生的话,那创业板的新规则也被打破,上市公司永远是“不死鸟”,前仆后继造假上市的壮观场面也不会消失。
在成熟市场,造假动力最强、获益最大的上市公司应该是被处罚最重的。以2012年香港市场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造假案件最终处理来看,保荐机构兆丰资本牌照并吊销,但最大责任方洪良国际不仅被港交所勒令退市,而且要回购其IPO之时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票,该金额甚至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净额。
二、证监会是不是无责?
众所周知,IPO上市能否上市,最终审核权在证监会发审委,没有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通过和最终批文,是不能上市的。在这次万福生科的事件上,看起来证监会是完全无责任的,没有任何处罚。但是,这样的公司能造假上市,证监会是不是至少有失察的责任?
作为朴素的投资者,有一个朴素的问题:发审委到底审什么?如果最终由其决定一个公司是否能上市,那造假公司顺利上市了,他们要不要负责?
这时候,证监会发审委的地位和作用就会显得非常尴尬。一方面,证监会发审委就几十个人,预审员也就那么多,他们一年可能要看几百个公司,现在的公司财务造假越来越高明,不好看出来也看不过来。发审委还得判断公司的成长性。事实上每个公司的行业特点、情况都不相同,尤其是创业板的公司,大多数是细分行业,更不容易搞明白。客观规律决定了证监会是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去审一个公司是不是造假未来成长性如何的,他只能假设中介机构送来的材料都是真的,不可能亲自去调查每一个公司;另一方面,毕竟最终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生杀大权在证监会发审委手中,不管怎么样都得审。但既然审了,就得负责。所谓权责,有权就得有责,
这就是现行的发审制度造就的矛盾:一方面IPO发审委必须要审,拿着最终审核权,有权就要有责任;另一方面,客观规律决定了几十个人是不可能真正做到明察秋毫算无遗策的,肯定有漏网之鱼。证监会预审员发审委委员自然不愿为自己不能真正做到的事情去负责,只会怪中介机构没把好关。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权责分离了。所有的责任只能由比起证监会来处于“弱势群体”的中介机构来背负,尽管中介机构并不能决定某家公司能否上市。
三、对中介机构的处罚能否成为判例?
相比造假主体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30万元轻罚,以及证监会的无责,万福生科造假的主要责任实际上是由中介机构背负了。对中介机构可谓重罚。会计师事务所没收收入并罚2倍并被取消证券服务资格,签字会计师终身禁入;律师事务所没收收入并罚2倍,签字律师终身市场禁入;投行平安证券[微博]没收收入并罚2倍总额高达7500万元,平安证券先行拿出3亿资金赔偿,已经离职的平安证券高管都被追究连带责任,连普通的协办人都被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在上市公司造假上市事件中,中介机构当然有责任,但应分清是故意参与造假还是失察失职的区别。也不应由中介机构替替造假公司来背负主要责任。实际上,上市公司铁了心造假的话,防不胜防。以万福生科为例,动用300多个账户系统造假,大股东龚永福曾对媒体承认有“高人指点”,为了造假“交的税来做利润都够了”,造假成本高达八九千万。与当年的银广夏造假不同,现在的公司造假如万福生科这样用的是最“真实”的“造假”,收入、合同、资金都是“真”的,根据“虚构”出来的税也是真的,都上交了几千万了。这样的造假是藏得极其隐蔽的。比起万福生科这种造假手法来,洪良国际的手法太“拙劣”了。
面对这样高水平的造假,哪个中介机构敢说100%能事先都查出问题?证监会的处罚就应该考虑其能否作为市场后续的判例标准,如果不能延续,那还只是搞运动式的严打,前后处罚标准不能一致,那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带来行业的混乱。
中介机构当然有责任,但将主要责任都由其背负是否妥当?平安证券财大气粗一次先拿出3亿资金赔付,那下一个上市公司爆出造假或者虚假陈述的话,别的券商是不是也要拿出3亿先行赔偿?A股的虚假陈述并不鲜见,在上市公司面前,券商是弱势的。企业老板要发什么公告要怎么说,券商其实是不怎么能拦住的也不怎么能弄明白的。对于小券商来说,拿不出3个亿,可能直接倒闭;对于上市券商来说,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同意拿出3亿先行赔付?这样所有的券商其实都有了一个永久性的“或有负债”。
财务造假律师也被重罚,看来以后的律师也得同时是财务高手,也要不要提高财务水平,最好去考个CPA,然后律师要检查会计师的工作,否则可能会被会计师连累。券商高管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级别的现在应该已经人人自危,只要公司保荐过的项目出问题,就算离职了仍会被追究,实际上,大券商一年有上百个IPO项目在推进,而投行业务还只是券商的一小块,还有自营、经济、资产管理、固定收益等等部门,券商的董事长总经理跟预审员发审委员一样是看不过来的,也是不可能亲自盯住每个交易员每个保荐人的,只能假设报上来都是真的。对于券商的董事长总经理来说,这个潜藏的连带隐形风险太多太大了,防不胜防。
对比两方面处罚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上市公司造假成本依然低廉收益巨大,造假动力仍然充足,手段不断高明防不胜防;另一方面是中介机构背负太多潜在风险,背负主要责任,最终会导致谨慎和风险厌恶型的中介机构人才离开这个行业,剩下的要么是更加胆大妄为或者碌碌无为之辈,资本市场的效率也会大大降低。
谁都痛恨造假,处罚造假者当然是好事,但不能用短期的运动式打假来替代发审制度的变革。让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让造假主体直接赔偿给股民损失,让造假者会倾家荡产,这比审核和财务稽查有效的多。让市场而不是证监会来决定什么公司应该上市,什么公司应该定什么价。让中介机构承担其应该承担能够承担的责任,这才是IPO打假真正的治本之策。
(消息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