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一)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2.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票据的有(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支票 D.债券
[答案]D
【例题•判断题】在我国,票据包括股票和各种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商业汇票等。
[答案]错
3、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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