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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2)


  二、行政诉讼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

  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被告有以下特征:

  ⑴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⑵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被提起诉讼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例题6】甲市居民陈某驾车送人前往乙市,在乙市丙区与丁区居民谷某的车相撞,陈某出手殴打谷某,将其打伤。乙市丙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陈某的汽车,并处罚款500元。陈某对丙区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处理太重。谷某亦不服,认为应给予陈某治安拘留处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诉讼问题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或者说法有( )。(2009年)

  A.若陈某起诉,法院应当追加谷某为共同原告

  B.谷某作为受害人无权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C.对扣留汽车行为,陈某可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D.谷某应向丁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E.陈某可以不经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E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管辖等问题。

  对陈某的处理由丙区公安分局作出,因此陈某对扣留汽车行为,陈某可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既可以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无复议前置的规定,所以E项正确。

  【例题7】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把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改为15天,王某起诉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该案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所以A项应入选。

  【例题8】光明市政府为了加强对本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正式行文成立由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该联合机构委托某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处理,该站在检查中因某餐馆卫生不达标,对其做出罚款200元,并限期整顿的处理。该餐馆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何者为被告?( )

  A.联合执法机构

  B.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机构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均可为被告

  C.光明市政府

  D.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机构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只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授权成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例如组建联合执法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光明市政府无权组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联合执法组织。本案视为政府委托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联合执法机构没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行政诉讼应该以委托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本题选择C。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其权利是: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起诉时,原告是经过核准登记字号的,诉讼代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根据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1-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简单了解)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2:2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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