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3)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根据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相关文章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2) (2011-04-27 14:52:42)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1) (2011-04-27 14:51:58)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证据(3) (2011-04-27 14:50:36)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证据(2) (2011-04-27 14:48:12)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证据(1) (2011-04-27 14:46:37)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2) (2011-04-27 14:45:29)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1) (2011-04-27 14:41:29) |
宿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相关通知 (2011-02-11 11:00:44) |
徐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6 10:38:23) |
盐城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1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