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立法需先行
立法先行,是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必经之路,是房地产税制合理设置的保障,是房地产税顺利征收的保障,是房地产税款有效利用的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可见,房地产税通过人大的立法过程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共识,将是下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必由之路。
房地产税立法的效应不应该仅仅考虑其短期内会带来的财政收入有多少、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怎么样、对房价的调控作用如何等等,而应立足长远,从立法角度推进房地产税,以此为契机,有效推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这样才是改革房地产税的长久之计,是完善当前房地产税收体系的一条必经之路。
立法先行,是房地产税制合理设置的保障。房地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对居民自用住宅在保有环节征税,具有其特殊性,即要直接面对数量众多的自然人纳税人,涉及大范围不同利益主体千差万别且相互矛盾的利益诉求。要顺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应广泛征求意见走法定程序,即通过人大的立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寻求能够达成社会各界最大共识的方案,才能使其税制要素的确定合法化和规范化,使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公平、有效、严密和有序。
立法先行,是房地产税顺利征收的保障。在纳税人意识持续增强的今天,仅凭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向民众征税,已然不合时宜。房地产税的法律层次如仅停留在暂行条例,税、租、费概念不清,重复征税严重,并在法理上不具有说服力,会导致税收征管过程遭遇很大障碍。因此政府要能够保证房地产税顺利征收,必须立法先行,让老百姓交明白税,这样的政策才能受到老百姓的拥护。
立法先行,是房地产税税款有效利用的保障。就当前经验来看,不少地方在出让土地时收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金,本可有较为充足的财力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实际状况并不理想。可见房地产税作为一项地方税源,如果没有立法作为保障,将难以保证所有地方政府都能将其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有法制作保障,肃清一些政府官员的徇私行为,压住不正之风,引导社会的正能量,这是房地产税改革有效推进的重要前提。
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税法,才能够实现房地产税征管的系统化,以便于克服当前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税费过多、税种繁杂且交叉重叠、以费代税等诸多问题,也更有利于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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